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促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四五”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对象和要求
(一)学校在编在岗(含自聘)专兼职教师。
(二)专业课教师(含专业基础课、实践教学)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原则上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三)在与专业对口的企业或相关企业中与专业对口的岗位,进行实践工作。实践的企业原则上为校企合作单位,并经产教融合处认定和备案。
二、实践形式
(一)脱产到企业实践。每次实践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学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寒暑假到企业实践。每次实践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
三、实践内容
(一) 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企业文化及产业发展趋势等;
(二) 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
(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四)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课程建设,积极开发与企业生产密切联系的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五)开展技术服务,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六)加强学校与企业联系,为校企合作建立纽带等。
四、实践审批
(一)个人申请。根据通知(每年6月、12月)填写《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审批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二)教学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进行推荐。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产教融合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实践管理
(一)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产教融合处、发展规划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人事处、教务处负责指导、协调;产教融合处负责与实践企业的沟通联络;发展规划处负责安排学校教学督导对每位企业实践的教师不少于1次实地督导,并做好记录;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每位企业实践的教师不少于2次实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要按计划和要求认真开展实践,每天上、下班均需进行钉钉考勤打卡;严格遵守企业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企业和学校的声誉、利益;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自觉接受企业考勤,请假需得到企业和学校批准;严守企业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三)实践教师根据在企业实践期间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协助所在教学单位对现有培养计划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修订,为本教学单位专业建设、教材开发、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教师企业实践结束后,应对实践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各教学单位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题总结会议,由实践教师向本教学单位全体教师汇报实践成果,交流实践心得,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人事处组织优秀实践教师以讲座形式在学校范围内汇报展示企业实践成果。
(五)加强管理,提高教师企业实践的效果,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一旦核实严肃处理。
六、实践考核
(一)教师回校一周内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手册》、在实践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等。
(二)各教学单位初审后及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教务处、产教融合处、发展规划处共同考核,根据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表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实践成果等进行考核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再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教师企业实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企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所任岗位职务职责,工作积极勤奋,出色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受到企业嘉奖并取得标志性社会实践成果,成绩突出;
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努力,按时完成企业实践任务,成绩明显。
不合格:不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企业实践任务;缺岗三次及以上或自动终止实践;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经检查,一次缺岗,扣发20%当次企业实践工作量,二次缺岗,扣发50%当次企业实践工作量,缺岗三次及以上,实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次企业实践工作量不予以核算。
(五)未按规定考勤、未填写实践日志的,不予认定当天的企业实践经历;实践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当次企业实践经历,两年内教学单位不得再推荐其企业实践。
(六)教师企业实践考核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七、实践待遇
(一)脱产实践:考核合格的,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考核不合格,发放的基础绩效予以追回。
(二)寒暑假实践:考核合格的,给予核算实践工作
量,按照学校《教职工值班、加班、备勤待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算。
(三)因需要异地实践的,学校给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与企业合作项目并获得企业资助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赣旅商发〔2018〕53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商教务处、产教融合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